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WeChat ID xxflawyer Intro 徐雪芬律师学法、说法、释法、弘法。 作者:李树亭律师 来源:新浪博客 我承认,我是一个迂腐的人。聂树斌案平反昭雪,我完成了自己的代理工作,也获得了张焕枝阿姨一家人及亲友的认可。但我一心想“事了拂衣去,深藏身与名”,因此,就连下一步的申请国家赔偿工作,我也决定不再介入,而是帮张焕枝阿姨物色了另外两位律师。但我又是一个眼里揉不下沙子的人,尤其是对罔视真相,歪曲事实,信口雌黄,造谣惑众的人,深恶痛绝,不管他的身份和群属是什么,或者曾经是什么。所以,我认真地检讨了自己一番,觉得作为阅读了聂树斌案复查和再审阶段全部卷宗的代理人,作为在代理过程中提交了许多份调查搜集的客观证据,以及记下了近10万字代理日记的知情人,有责任和义务对正在被别有用心之辈歪曲篡改的事实,以及针对聂树斌的泼污喷脏的文章和微博文字,作出反击或者回应。是以,虽然倦意像雾霾一样拂面而来,我还是打起精神,敲下两篇作文,之一便是《聂树斌没有强奸,你们却已高潮迭起》;之二便是《论堂吉诃德的自嗨》。曾经,有一位著名的历史人物,说过这样一句话: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。套用这个句式:没有仔细阅读过聂树斌案卷宗的人,没有认真调查事实搜集证据的人,没有站在公平、公正立场上的人,就没有资格对聂树斌案说三道四。但这几句话,似乎对一些人例外。这些人虽然不具备上述条件,也不掌握案件的客观事实和证据,却不影响他们口若悬河或者口若高铁,总之就是口水泛滥或者满嘴跑舌头。这其中便有一个名叫“李晓鹏”的,自称“这几天我连着写了几篇文章谈聂树斌案,其中多次谈到对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过度的问题”。我刚刚坐在高铁上看过的,便是《被放大的恐惧和被忽略的危害——再评聂树斌案与最高法判决书》(以下简称《恐惧和危害》)。我只想告诉你:无论是写是谈,皆属于你的宪法权利,言论自由的权利。但是,请不要往聂树斌身上喷脏泼污,那既不道德,更不磊落。尤其是,你还自述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学过法律,更应该熟知“以事实为依据,以法律为准绳”这句话。在《恐惧和危害》中, 你洋洋洒洒写下了很多,很多。在高铁驶入隧道的这一刻,我的脑海中呈现了一幅画面:一队队白衣素裙的文字,正被沦落在一条脏臭污浊的河流。老实说,我对尊驾的文字没有任何兴趣,只是因为相关内容涉及到了聂树斌,我不得不引用在此,以便各位看官清楚你对聂树斌说了什么,而我作为曾经的代理律师,又替聂树斌回应了什么。你说:“我不担心成为聂树斌,因为我不会没事骑着自行车去女厕所偷窥。绝大多数普通的中国老百姓都不会去女厕所偷窥,发生奸杀案之后警察不会莫名其妙找到我们头上。”除非是傻子看不明白,你的言下之意非常肯定:聂树斌是因为没事骑着自行车去女厕所偷窥,因而发生奸杀案之后才被警察找到头上的。我请问尊驾:聂树斌何时没事骑着自行车去女厕所偷窥了?是尊驾目击了他偷窥的行为,还是他偷窥了尊驾的家人?于是尊驾充当了那个反映情况的群众?我知道,你一准儿会给自己找理由说:是公安机关侦查卷宗里披露的。不过,我仔细阅读了卷宗,从来没有公安机关所谓反映情况的群众存在,当然更没有这位革命群众在聂树斌被抓起来后,来辨认或者确认聂树斌就是尾随妇女并偷窥的人。你凭什么就断言聂树斌去女厕所偷窥呢?我走访过聂树斌小学、技校、校办工厂时期的多位同学、同事,他们都向我证实:聂树斌是一个内向本分的人,并且胆子较小,即便放学或者外出玩儿,都是和同学结伴而行,没有任何盗窃以及流氓行为。即使现在,公安机关也没有任何一条证明聂树斌存在“流氓盗窃行为”的证据,甚至连革命群众的投诉材料也没有。你说:“聂树斌真没有杀人的可能性很小。对他的审理符合那个年代法律规定的完整的司法程序,并不是一抓进警察局就屈打成招然后给处死了。至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存在刑讯逼供,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警察、检察官、一审人员和二审人员存在合谋。”既然你已写过几篇文章谈聂树斌案,既然聂树斌案的部分卷宗被公布出来,你只要认真看上五分钟,再运用你所学过的法律知识,简单提示就是1979版《刑事诉讼法》和1987年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》,你就会发现聂树斌案的侦查和审判,都严重违反了上述规定,因此也是漏洞如筛。至于“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存在刑讯逼供”,我先把证人纪先生的证词照录于此:“我对他印象特别深。当时我看见他的时候,他少言寡语,不怎么爱说话,特别瘦。在看守所羁押的犯强奸罪的比较受歧视,但我没有歧视他,我挨着他睡觉,我俩年龄差不多大,经常聊聊天,谈谈心。聊得最多的,就是分别被刑讯逼供的事儿。他聊起来以后,说每次提审都是生不如死的感觉。我就问他,有些开玩笑地说:“你犯强奸,判多少年都值了。”他每次都是哭着跟我说:“我什么也没干。公安人员打的我,几乎每次都把我打迷糊,必须完全按照公安人员的讯问笔录回答问题,才挨打少一点或者不挨打。”我问:“怎么打你了?”他说:“用旧电话机电是经常的事,用特制的皮管子抽,长时间不让睡觉,不给饭吃,不给水喝。等精神几近崩溃和恍惚的时候,公安人员就让在他们提前写好的询问笔录上签字。”我说:“你为什么不坚持不签字?”聂树斌说:“我坚持不下来。坚持下来就在看守所见不到我了,早被他们打死了。”另有一位李先生,他虽然出于家庭因素,最终没有接受调查取证,但在和朋友的交流中明确表示:“他冤否我说不清,喊冤绝对是真实的。”李先生与朋友涉及聂树斌案谈话的视频,我都已经提交。这不是证据又是什么?我知道你又会说:这都是言词证据,不是讯问过程的录像。那么,好吧,请你说服公安机关公布讯问过程录像吧,如果有的话。还有,聂树斌的供述也属于言词,却被你整篇文字都作为有罪的证据。你说:“从头到尾一直认罪,到了检察院提审的时候不翻供,见了律师不翻供,见了家人不翻供,法庭上不翻供,尤其是在被一审判处死刑以后还不翻供,仍然承认有罪,而最后被认为是冤案的,我只能找到这个聂树斌案。正因为如此,我认为聂树斌案是冤案的可能性很小。考虑到他还有不时去女厕所偷窥的习惯,如果说他见到一个年轻女性独行,就心生歹念意图强奸最后导致杀人,这个情况也是完全合理的”。如果一个人,明知自己没有强奸杀人,明知认下这桩罪行的后果就是死刑,可还是在“强烈的攻心政策下”认下,这说明了什么?只能说明当时生不如死。还有,无论是公安人员还是他自己,都证明他1994年9月23日至9月27日,想“逃避打击”“隐瞒过关”。这是从头到尾都认罪吗?还有,他什么时候见了他的家人?又是什么人给他安排了与家人会面的时间和机会,让他对家人鸣屈喊冤?一审判决后二审法官提审他时,开口便是:“我们是省高院的,今天依程序提审你,你要如实回答,否则会加重你的处罚,你听清了吗?”试想:一个已经在生不如死之际承认了强奸杀人,之后觉得或者被人告知翻供无望,甚至态度不老实还会加重惩罚的被告人,他除了坚持态度好(也就是认罪不翻供),请求宽大处理外,还能有什么样的选择?说到根本,一直认罪并不证明就真的犯了罪,正如一些标榜自己是英雄是正人君子,并试图从聂树斌案获得高潮的人,并不真的就是英雄和正人君子,而是贪婪地吞吃聂树斌血浸馒头的人。你认为聂树斌是冤案的可能性很小,你没有证据;我认定聂树斌案是冤案,并用证据证明了这一点。这就是我的话比你权威之所在。你说:“最高法给聂树斌翻案,并没有否认本案的核心证据——也就是聂树斌本人从头到尾一直认罪。也没有找到诸如刑讯逼供等新的证据,判决书里面完全不提王书金承认自己才是真凶的事情,也就是相当于没有找到任何新证据可以推翻二十年前的判决。”我请问:你看过、看懂最高法的判决书了吗?最高法的判决书,恰恰对聂树斌的有罪口供做了充分的否定;虽然没有采纳代理人聂树斌遭受刑讯逼供的证据和意见,但对代理人“不能排除指供和诱供的可能性”予以采纳。最高法的判决书中完全不提王书金,是因为王书金案不属于本案审理的范围。也就是说,即便完全排除王书金供述的因素,聂树斌案也是站不住脚的,也要依法宣判无罪。写到这里,我真的怀疑你是否在中国人民大学学过法律,怀疑你的法律知识学到了什么地方,以及,你的毕业证又是怎么拿到的。我也决定不再引用那些自以为是的文字了。我怕心底的怒火会让我失去理智,一下子回到我的愤青时代,我会动用一切的语言工具,来回击尊驾在内的一切信口雌黄的人(参看《我的愤青时代》)。关于聂树斌供述强奸的问题,我在听证会上、在11月25日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合议庭全体法官听取申诉意见时,阐释得非常清楚:聂树斌供述的强奸过程,不仅情节细节每次都互相矛盾,且根本不符合常理。这个在学校根本没有学过,在工作后也没有接触过性知识的农村青年,甚至分不清男女生殖器官学名及结构,而统统以“我的小便”、“她的小便”指称。其一次次供述把受害人的短裤褪到膝盖,把自己的小便放到被害人的小便之处,动了几下就射了精,这有违性交的基本常识吧?姑且不说在本案中根本没有检测到他的精斑,也不说其在紧张的环境下强奸能否完成,即便是当时洞房花烛夜,能不能完成人生的第一次还要打个问号,凭什么就认为他强奸了受害人呢?你或许又说,那你也是推测他没有强奸啊!好吧,我就给你举个重口味的证据:有过看守所羁押经历的人都知道,所有犯罪嫌疑人中,被瞧不起或者遭歧视的,就是强奸犯罪。虽然瞧不起,但是拘禁生活无聊,闲时便要强奸犯罪嫌疑人讲强奸过程和具体情节、细节。如果不讲,可能就被语言攻击。聂树斌每次都讲不出来,终于有一天忍受不住带着哭腔说:“我根本连女人的屄都没有见过……”当你见过这句证言后,你还坚持你的夸夸其谈,我只能套用聂树斌的句式:“我根本连你的脸和良知都没有见过……”关于刑讯逼供,在我所做的不多的刑事案件中,已经有邯郸某中学教师张东身,河北省冀东监狱干警李久明,以及千万人关注的聂树斌。张东身也与聂树斌一样,被指控强奸杀人,但他与李久明比聂树斌幸运地是,我都找到了他们遭受刑讯逼供的证人和物证;而聂树斌,则功亏一篑。我曾探讨过刑讯逼供的原因,今天也不妨摘录部分在这里: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目的,是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,惩罚犯罪,保护人民,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,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;刑事诉讼法的任务,是保证准确、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,正确应用法律,惩罚犯罪分子,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。为了在打击犯罪的同时,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,《刑事诉讼法》规定了一系列基本原则,其中重要的一项,就是:“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,必须以事实为依据,以法律为准绳。”但是,在一些地方的司法实践中,这些基本原则并没有得到严格执行。表现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即是:从立案侦查、审查起诉、审理判决到执行,打击的色彩韵味浓厚,而保护的环节相对薄弱,致使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基本诉讼权利,不仅无法得到尊重、保障,甚至遭到了近乎随意的处理。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权利被漠视甚至侵害,原因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:首先, 在相当一部分司法人员的潜意识里,尚存“有罪推定”的概念,并由此产生一种习惯性思维:一个人有犯罪嫌疑,或者被刑事拘留、逮捕、审判,那他就成了坏人,他作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说的一切,就都是为自己的罪行开脱,狡辩,根本不必予以理睬,更不必说要调查、核实、采信;其次,一些司法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先入为主,信奉罪从供出:有了口供,就有了破案线索、方向,案件往往迎刃而解;没有口供,案件往往就无从下手,久拖不决,甚至无法结案。所以他们为图省事和走捷径,不去调查研究,收集证据,而是千方百计采用引供、诱供、指名指事问供等非法手段获取口供;甚至对被讯问人滥施刑讯毒刑,严重侵害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;再次,在一些司法人员,尤其是少数侦查机关人员意识里,刑事案件只要一办,就不能无罪,而必须有罪。有时明明已经知道案件证据不足,还要把错案一错到底。因为觉得办错案件,不仅不能立功受奖,受到表彰提拔,还要内部受到追究,遭到批评或处分。于是,甚至法院认为无罪了,侦查机关还坚持要求定罪。聂树斌案的平反昭雪,不仅是匡扶倒在泥泞中的人间正义,推进司法制度的完善,也是警示司法机关真正从法律和制度上,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合法权益,特别是铲除刑讯逼供的土壤,而不是仅仅为了与几个办案人员过不去。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已经宣判聂树斌无罪的情况下,一些别有用心之人,利用公众并不掌握全部案件信息,还在赤膊挽袖,往聂树斌的身上泼洒脏水,其心地之歹毒,手段之卑劣,就好比旁人把这些人的祖先从坟墓中扒出来,朝着那些腐尸脸上浇上一泡骚尿一般。我想,你们还是组成模拟法庭,审判一下你们的良心和人性,不,人味,更好一些。聂树斌已经无法与你们分辨;聂家人搞不来你们的口若悬河或者满嘴跑高铁。好在还有我,我不仅掌握聂树斌案全部卷宗,以及所有不构成强奸杀人的证据,而且,我有责任和义务,维护聂树斌的清白。还有一点就是:我从不惧与你们这类高级动物撕逼。只是善意地提醒你们,下次发表你们自以为是的髙见时,最好摆出支持自己观点的证据,否则,本想借消费聂树斌去获得高潮,却被人撕得鲜血淋漓,殊为不值。你们可以抱团狂嗨高潮,但请别糟蹋聂树斌。因为:他没有强奸杀人! 点击左下图“阅读原文”,您将看到本律师晚上刚刚撰写的《警察、刑讯逼供、合理怀疑和聂树斌案》。 Learn about writing a valuable comment Scan QR 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